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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纺织工程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广东省纺织工程学会”。
英文译名:GUANGDONG TEXTILE ENGINEERING SOCIETY,
缩写: GTES。
第二条 本会是全省纺织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注册的公益性、学术性、科普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省科协)的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纺织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纽带和助手,是广东省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一支重要社会力量。
本会在有关法律和政策范围内开展活动,其合法权利和正当活动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全省纺织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现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民主办会原则,贯彻“百家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我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反映纺织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呼声和意见,维护纺织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我省纺织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加速实现我省纺织工业现代化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机关广东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 广州市麓湖路5号岭南大厦503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国内外纺织科技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纺织学科发展、科技进步,普及纺织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精神、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
(二) 组织编辑出版学术刊物和科普读物;促进民间国际科技合作和交流。
(三) 组织纺织科技工作者参与广东省纺织产业的决策和有关政策法规的制定;对经济建设中重大决策进行科学论证和科技咨询,提出政策建议;接受有关部门的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组织举办科技展览,科技文件和标准的编审。
(四) 认定会员资格,开展对会员和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养工作,发现并推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
(五) 举办符合学会性质和科协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举办符合学会宗旨的实体。
(六) 开展科学技术咨询活动,组织技术攻关,为基层服务。
(七) 维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有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个人会员: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会会员。
1、 有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经济师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及相当于上述学术水平的科技人员;
2、 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本行业工作三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以上者;
3、 自学成才具有实际工作经验的技术骨干、技师、高级技工和相当于中级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
4、 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当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和企业家。
个人会员是学会组织的主体。
(二) 团体会员:
1、 与本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并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群众团体。
2、 省辖市依法成立的纺织工程学会(或小组),为本会当然团体会员。
(三) 名誉会员:
凡学术上有较高成就,热心参加和协助组织与本会进行科学技术交流的境内、外科技工作者,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个人会员入会时由本人填写入会申请表,团体会员需填写由企事业单位、团体法人代表签署的入会申请表;
(二) 按本会章程规定的各类会员条件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机构审查,符合会员条件,按规定办理入会手续,并由本会颁发会员证;
(三) 团体会员入会需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凡具备条件的专家、学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选举、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本会各项工作有建议、监督和批评权;
(三) 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
(四) 优惠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五) 团体会员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六) 团体会员可要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等;
(七)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执行本会决议;
(三)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 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五) 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 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不断更新知识;
(八) 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撰写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
(九) 团体会员协助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凡无特殊理由连续两年不履行会员义务,也不说明原因,经本会通知提示仍不改变的,视为自动退会,由秘书处收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凡受刑事处分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由所在单位报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予以除名,由秘书处收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理事会或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充分酝酿、协商,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生产。理事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理事人选应是会员中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热心学会工作的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和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学科组织工作的管理工作者、关心学会活动并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企业家,理事会成员要体现老、中、青结合。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组织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制定内部制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九) 领导学会所属机构开展各项工作;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一)、(三)、(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并负责酝酿和推荐下届理事长等领导成员人选,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建立理事长办公会议制度。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和加强沟通,由理事长主持召开理事长办公会议。授权理事长办公会议行使理事会除(二)(四)(十)项之外的职权,对常务理事会负责。理事长办公会议,须有2/3以上正、副理事长出席,经到会正、副理事长2/3以上同意的议事内容方可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任期内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任期内不超过65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或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为一届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决定秘书处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五) 提出秘书长任免人选,经理事会选举和罢免;
(六)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常务副理事长。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六) 接受秘书处工作人员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可设立若干工作部门及委员会。秘书处在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秘书处的工作由秘书长主持,并设副秘书长若干人。
秘书处由若干专职工作人员组成,具体职责是:
(一) 提出本会工作计划,组织本会计划的实施;
(二) 本会的日常工作,包括文书档案、财务及行政事务;
(三) 组织工作和对外联络工作;
(四) 负责所设立部门、分支机构和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 做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准备工作;
(六) 负责财务预算收支和会费的收缴;
(七) 受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负责办理会员入会有关手续并发放会员证。
第三十二条 凡对本会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或有关领导,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可授予荣誉称号,或聘请担任本届学会的高级顾问、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和名誉理事。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基金;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善。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实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 2004 年 12 月 1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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